最新消息 > 其它
轉知勞動部111/10/05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2022-10-11 755 views
勞動部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勞動發特字第1110521633A號) 公告事項如下 : 一、有關本準則第10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繼續教育之專業課程、專業相關法規課程、專業倫理課程、專業品質課程,核心能力及課程領域如附表1。 二、專業人員具本準則第3條規定之二類以上身分者,參與第10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課程,得於辦理資格認證證明更新時,申請重複抵免。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抵免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10條第2項各款繼續教育實施方式所涉課程領域應符合第1點規定,核算方式如附表2,每1點以1小時計。 (二)本準則第10條第2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講師資格如附表3。 四、各類專業人員或繼續教育辦理單位,於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認定及抵免時,應提供辦訓地點、辦訓時間、課程大綱、授課講師及其資格證明、參訓人員簽到表(課程結束後提供),及其他辦理認定時所需之必要文件等資料。
(修訂「核心能力」/「課程領域」之內容、修訂「課程次領域」文字為「課程領域參考範圍」且不再須由申請機構填寫)三、各類專業人員,於參與第1點第1款專業課程時,依附表2之規定,職業訓練師(員)、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及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完成直接相關特定課程領域至少20小時;督導應完成直接相關特定課程領域至少30小時。
(刪除各類專業人員「必修(應完成直接相關課程領域)」時數規定)
(修訂繼續教育「授課者」之時數為5倍計算、新增授課方式「數位課程」,指非同步授課之預錄課程,每三年最多可以採計10小時)
(修訂繼續教育「講師資格」)
附件 2 :
檔案下載:檔1 : 1111005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附表1-3,並自即日生效
檔2 : 1111005課程領域參考範圍(核定版)